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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品诈骗如何定性

发布时间:2026-01-0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保健品诈骗案件中,消费者或办案方常因错误操作影响定性,需特别规避:
1. 自行协商时销毁证据:部分消费者为拿回钱款,与商家协商时删除聊天记录、退回宣传材料,导致后续报案时缺乏“虚构事实”的关键证据,无法证明诈骗行为;
2. 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:将商家的普通虚假宣传(如“增强免疫力”夸大为“包治百病”)直接认定为刑事诈骗,未先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固定行政违法证据,导致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;
3. 拖延报案错过时效:保健品诈骗的追诉时效根据数额而定(数额较大为5年),部分消费者因犹豫未及时报案,超过时效后即使证据充分,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建议尽快联系律师,评估是否有补救空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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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品诈骗的定性并非一概而论,存在特殊情况会改变定性结果:
1. 行为人主动退赃退赔且取得谅解:若保健品诈骗行为人在案发后全额退还被骗款项,并获得消费者书面谅解,且诈骗数额刚达“较大”标准,司法机关可能认定为“情节显著轻微”,不按诈骗罪定罪处罚,仅作行政处罚;
2. 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:若消费者明知保健品无宣传功效仍购买(如商家已明确告知“仅为食品”,消费者仍相信“能治病”),可能被认定为“自身陷入错误认识”,商家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,仅属民事欺诈;
3. 涉及特殊群体诈骗:若保健品诈骗的对象为老年人、残疾人等弱势群体,即使数额未达“巨大”标准,司法机关也可能因“情节严重”,在定性为诈骗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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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品诈骗的定性需结合行为手段、主观目的及数额判断,核心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特殊诈骗类犯罪。
保健品诈骗通常以诈骗罪为基础定性,具体需分情况分析:
1. 若仅通过虚构功效、隐瞒成分等单一欺诈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,且数额较大,直接定性为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;
2. 若以销售保健品为幌子,通过组织传销层级、拉人头返利等模式骗取财物,可能同时涉嫌诈骗罪与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从一重罪处罚;
3. 若在销售保健品过程中,以“免费体检”“专家义诊”为噱头,伪造医学检测报告误导消费者购买高价产品,且数额达立案标准,定性为诈骗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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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品诈骗定性为诈骗罪的核心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对诈骗罪的明确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2020年修正)》第二百六十六条:“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”
保健品诈骗中,行为人通过虚构保健品治疗功效、伪造批准文号等“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”的手段,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,符合诈骗罪“非法占有目的+欺诈手段+数额较大”的构成要件。若诈骗数额达到各地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标准(通常为3000-10000元),即可适用该法条定性为诈骗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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